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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一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秀云申请宣告孙洪长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秀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外民一特字第5号申请人孙秀云,1963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人孙秀云要求宣告孙洪长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孙秀云诉称,其父亲孙有、母亲王素清生前有一个儿子孙洪长,1959年9月30日出生,1976年下乡,1979年返城,接替母亲王素清的班哈尔滨建五实业有限公司。其哥哥孙洪长下乡回来精神出现了问题。孙洪长于1987年12月29日因精神不好走丢,找了好多年也没找到,现父母已过世,因父母的房子分割不了,故申请宣告孙洪长死亡。经查,孙洪长,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建五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岗头道街8栋5号,是申请人孙秀云的哥哥。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新一街派出所及孙洪长所在工作单位哈尔滨建五实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孙洪长于1987年12月走失,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洪长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孙洪长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秀云要求宣告孙洪长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洪长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人民陪审员  王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