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蔡马龙与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蔡马龙。被执行人王伟军。申请执行人蔡马龙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412.50元及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共计付款13500元,对不足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追究。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蔡马龙与被执行人王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