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丹与北京昊仁圣世科技发展中心支付工资、赔偿金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丹,北京昊仁圣世科技发展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0651号申请执行人高丹,女,1991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昊仁圣世科技发展中心,住所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号*幢*层216。法定代表人陈文英,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丹与被执行人北京昊仁圣世科技发展中心支付工资、赔偿金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仲字(2013)第2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北京昊仁圣世科技发展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高丹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1日工资24000元;二、驳回高丹的其他仲裁请求。权利人高丹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昊仁圣世科技发展中心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昊仁圣世科技发展中心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高丹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06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审 判 员 赵 驰代理审判员 南奕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