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郑刑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云龙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云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190号罪犯王云龙,河南省荥阳市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荥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2013年5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云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13日凌晨,王云龙乘坐被害人孙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荥阳市海龙大酒店对面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孙某胸部实施抢劫,孙某奋力反抗,并将该犯困于出租车内,后被民警抓获,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该犯犯罪未遂,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罚金未缴纳。罪犯王云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10日获得表扬;2014年6月10日获得记功。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云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晓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