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偃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李现朴与彭惠霞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偃法执字第174号李现朴申请执行彭惠霞借款纠纷一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偃民五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现朴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彭惠霞长期不在家、银行也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4)偃民五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延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