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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法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刘征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刘征东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37535-2,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负责人杨俊,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亚男,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征东,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征东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维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