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广培与李红军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培,李红军,文生祥,任宏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17号原告:王广培。委托代理人:蒋卫方,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红军。被告:文生祥。被告:任宏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培与被告李红军、文生祥、梁文豪、任宏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1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且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书,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广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毅人民陪审员 刘生世人民陪审员 董利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