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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雄,陶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972号原告苏小雄,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陶雄杰,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雄诉被告陶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小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小雄负担。审判员  陈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