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雄,陶雄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972号原告苏小雄,男,汉族,1963年2月6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陶雄杰,男,汉族,1974年1月11日出生,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雄诉被告陶雄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小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小雄负担。审判员 陈言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