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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永龙与韦青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龙,韦青平,李胜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胡永龙,教师。被告韦青平,退休工人。第三人李胜美,原系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需用永龙诉被告韦青平、第三人李胜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永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永龙以第三人李胜美目前去向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胡永龙负担。审判员  吴月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