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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广西铭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铭丰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3号广西南大物流市场B1栋,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南宁市衡阳东路61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铭丰投资有限公司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3号广西南大物流市场B1栋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南宁市衡阳东路61号本院在执行广西铭丰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227元至本院单位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苍碧审判员  苏 懿审判员  罗忠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建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