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同居析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马某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彩礼事宜已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若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