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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某同居析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马某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彩礼事宜已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李若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