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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姚家万与朱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家万,朱永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瑶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姚家万,个体户。被告朱永清,个体户。原告姚家万诉被告朱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99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许媛媛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家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永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被告朱永清为建设工程需要从原告处购买黄沙、石子。2013年12月29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欠到原告材料款9900元。后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永清给付原告姚家万材料款9900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永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