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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敖某某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莫旗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莫旗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133号申请人敖某某,女,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莫旗。被执行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莫旗某公司,住所地莫旗。法定代表人张连山,经理2015年1月27日本院受理了敖某某申请执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莫旗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90100元,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一次性给付了案件款90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莫执字第0133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丰清审判员  金 戈审判员  李冬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