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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小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朝明与吐松木沙民间借贷纠纷案小额诉讼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朝明,吐松木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小额字第00100号原告李朝明,男,1955年出生。被告吐松木沙,男,1945年出生。翻译奴尔古·买门,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明与被告吐松木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明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吐松木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朝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朝明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琼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