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吕海峰与李京婚姻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峰,李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吕海峰,男性,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李京,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宽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宽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任向新审 判 员 苗 君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