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申二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申二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王某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规定,婚居一方父母出资为儿女购置动产与不动产(车),出资人只对自己儿女一人赠,出资人把产权写在自己儿女名下,离婚时归个人所有,我有证据有证人。请求撤销河北省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00411号判决。本院认为:东南牌汽车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实际用于家庭生活,购车车票载明购车人是申请人王某。申请人主张东南牌汽车系其父亲王法子出资为其购买,有证人证言证明,但仅凭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原判对其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禄永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