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临夏州影剧院与马赛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夏州影剧院,马赛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481号原告临夏州影剧院。法定代表人拜玉明,系该影剧院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平,系该影剧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潭霞,系该影剧院职工。被告马赛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夏州影剧院诉被告马赛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夏州影剧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夏州影剧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夏州影剧院承担。审判员 王文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