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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临夏州影剧院与马赛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夏州影剧院,马赛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481号原告临夏州影剧院。法定代表人拜玉明,系该影剧院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平,系该影剧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潭霞,系该影剧院职工。被告马赛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夏州影剧院诉被告马赛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夏州影剧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夏州影剧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夏州影剧院承担。审判员  王文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