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熊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谢金林,枣阳市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王德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