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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与田小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田小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营销服务部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负责人焦文雄,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小俊,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营销服务部。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小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民金字第0081号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禹建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