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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执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谢民华等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民华,朱焕霞,谢天明,何忠伟,刘翊伟,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执复字第7号复议人(原异议人)李根付,男,汉族。复议人(原异议人)刘红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谢民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朱焕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谢天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何忠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翊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人李根付、刘红伟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法执异字第01673-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朱焕霞、谢天明、谢民华、何忠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刘翊伟、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该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翊伟、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根付、刘红伟提出书面异议。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根付、刘红伟称刘翊伟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及其擅自做主和四申请人分别同时达成调解,违背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愿,请求终止执行的异议,因刘翊伟是否构成犯罪,与执行案件无关,且刘翊伟是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该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有分期,是公司内部纠纷,与执行案件无关。二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抗辩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遂驳回李根付、刘红伟的执行异议。李根付、刘红伟复议称,刘翊伟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擅自假借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名义,向申请执行人借款,借款后刘翊伟又将该款长期挪用,涉嫌犯罪,复议人已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长葛市人民法院也已受理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请求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法执异字第01673-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该案的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长葛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翊伟是否构成犯罪,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河南美霖卫浴有限公司提出再审进行审查,在再审决定作出前,均不影响本案的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复议人李根付、刘红伟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人李根付、刘红伟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哲审判员 王立珂审判员 吴遂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介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