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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少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段长建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长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少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长建,男,生于1986年10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邱集乡大段行政村大段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16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4日被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国峰,河南梓暄律师事务所律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长建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长建及其辩护人王国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21时许,在鹿邑县试量镇胡寨行政村李瓦房村李留增家,被告人段长建与妻子张凤因婚姻纠纷而发生争执,而后段长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张凤扎伤,经鹿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段长建辩称,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国峰的辩护意见:一、本案发生的原因是被告人段长建与被害人张凤因婚姻而产生的纠纷。二、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起,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三、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积极救治伤者,积极赔偿。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过,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段长建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等待其抚养。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21时许,在鹿邑县试量镇胡寨行政村李瓦房村李留增家,被告人段长建与妻子张凤因婚姻纠纷发生争执,而后段长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张凤扎伤。经鹿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段长建的供述,2014年7月15日上午,我在张凤的娘家见到张凤,吵吵离婚的事,没有说成就走了。下午两点多钟,我在邱集街上买把匕首,又买点绿色胶带把匕首把子缠缠,然后装到裤子口袋中。我买匕首是想自杀。我买过匕首后就搭车去县城了,想到医院检查身体,结果没有检查(时间晚了)。于是我又回邱集,下车后在一家饭店喝了五瓶啤酒。后回到张凤的娘家说离婚的事,没有啥结果我就走了。六点多钟,我一个人在街上又喝点啤酒。大约到晚上八点多钟,我看见张凤在一辆三轮车上坐着,我就追,到邱集南加油站的地方追上她。她姐夫李留增开着三轮车拉着她,她姐张娟骑电动车跟着。我就和张凤吵,说离婚的事,李留增说:“别在这吵,走上俺家去。”我就坐在三轮车上和张凤一块到李留增家中。在李留增的院子里,我们说离婚的事,张凤的态度很硬,我就想自杀,指着我的心脏问她:“这是什么?”又说:“这是心脏。”然后我掏出匕首,她一见我掏出匕首就喊,当时我喝点酒,也不知咋回事就朝她身上扎了起来,具体扎几下,扎哪个地方记不清了。后来李留增拿木锨拍我,李留增的爹搂住我,李留增把匕首给我夺下来并按住我,我说:“你们别按我了,用绳绑着我吧。”之后他们就用绳绑住我并报了警。2.被害人张凤的陈述,2014年7月15日我在娘家时,段长建去闹了两次。晚上九点左右,李留增拉着我和我姐走到邱集医院大门口加油站时,段长建拦住不让走非让我下车谈谈,我不下去,于是段长建也坐三轮车和我们一起去我姐家了,到时大约晚上九点四十分。我在堂屋门口东边站着,这时段长建摸着我的后脑勺对我说:“一切后果自负。”我说:“怎么你想杀我?”他笑着指着自己的心脏问我那是什么,我说:“不知道,滚。”他说:“这是心脏。”他说的同时就弯下腰从裤腿下面拿出一把匕首,大约有七寸长,直接朝我捅过来,我一躲捅到右胸上了。我一边喊人一边往后退,退着段长建用匕首扎着我,直到我倒在我姐家过道门口东边时,他一直用匕首往我身上乱扎。当时比较害怕,具体扎了多少刀我也不知道。这时李留增拿着铁锨和李学连把段长建制止住,用绳子把他捆住了。段长建是我丈夫。他用刀扎我是因为我们闹离婚。他扎我时还说:“杀不死你别让我出来。”3.证人李xx的证言,今天晚上九点,我接张凤到我家,走到半路,段长建拦住我的车,说是上我家和张凤说说离婚的事。我把他俩接到家时大概是晚上十点,他们就在我家堂屋外边说话,说的大概有二十分钟。我进堂屋拿烟,刚一出门,看到段长建已经把张凤摁倒在地上,骑在她的身上,左手掐住她的脖子,右手拿着一个匕首朝她身上捅,张凤在地上躺着一直喊救命。我看到后就拿着一个铁锨左右摆,目的不让段长建再用匕首扎张凤。当时段长建已经扎张凤好几刀了,具体多少刀我不知道。我拦着段长建,张凤从地上站起来,开始往大门方向跑,看到张凤一跑,段长建又撵上她,用匕首朝她身上捅了几刀,具体捅哪个部位了,我没有看清。我感觉制止不了,就将我父亲李学连叫过来,他从后面搂住段长建的两个胳膊,在挣扎中,我从段长建的手中将匕首抢了过来,顺手扔到我家西边的胡同内。我和父亲拧住段长建的胳膊,用麻绳将他捆住拴起来。张凤当时倒在过道东边,浑身是血。4.证人李xx的证言,2014年7月15日晚上9点30左右,我在家时,我儿子李留增喊我:“快来,出事了。”我就急忙跑去儿子家,到之后看见段长建拿着一把匕首正撵我儿媳张娟的妹妹张凤,撵上之后就用匕首朝她的肚子上、胸上、腿上乱扎。我急忙上去,一只手搂住段长建的腰,另一只手抓着他的手,我儿子抓着段长建拿匕首的那只手把匕首给夺了过来。我们拧着他,叫张娟拿绳子把他捆了起来。我看到张凤身上都是血,在地上躺着,扎了几刀我不知道。后来张娟就报警了。5.证人张x的证言,我妹妹张凤在娘家住着,因为离婚的事这些天段长建整天到我娘家去闹,今天又去两三次了。下午段长建在我娘家闹了以后,我就让张凤到我家去住。吃过饭后我丈夫李留增开着摩托三轮车带着张凤和我儿子,我骑着电动车在后面跟着。当走到邱集乡刘庄南头时,段长建从路边站起来,拦在三轮车前头不让走。我丈夫下车后和段长建说:“有话好好说。”但段长建就是拦着不让走,我丈夫看没办法,就跟他说:“不中上我家去说吧。”他就和张凤还有我儿子坐到了三轮车上,我骑着电动车跟着。到家后大概九点多,我丈夫和段长建、张凤在那里说话,我提着水桶到前院提水。刚到前院就听到我妹妹的尖叫声,我就赶紧往后院跑,到后看到我妹妹倒在我家大门内的南瓜地里,我丈夫拿着一把铁锨阻止段长建往我妹妹身边去,跟着我从前院跑过去的我公公也帮助我丈夫阻止段长建继续伤害我妹妹。我看到场面比较乱,怕我丈夫和公公制服不住段长建,就一边打110报警,一边去我叔家喊人,当我叫过人以后,没等人家起床就匆匆跑了回去。到家以后,就看到他们已经制服了段长建,张凤倒在大门口内的南瓜地一动不动。然后110来人把段长建带走,120把我妹妹接到医院了。6.鹿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张凤的伤情属轻伤二级。7.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8.行政处罚决定书。9.段长建的户籍证明证实段长建出生于1986年10月17日。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长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段长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长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锋审判员 陈德星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