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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琼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琼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640号罪犯陈琼容,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以(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琼容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2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0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5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陈琼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琼容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琼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琼容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