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中法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兴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兴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绥中法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兴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广杰。委托代理人计军,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2013)绥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黑民终字第93号受理黑龙江省兴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开发的海伦一百三套商服(2号、11号、15号)裁定予以查封。此后,案外人刘德明、赵公义、王旭霞对本院上述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三位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上述三套商服的执行。后经对被执行人明下财产进一步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兴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兴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晓龙审 判 员 尹 旭代理审判员 李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英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