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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茆年喜、张光平与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年喜,张光平,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473号原告:茆年喜,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张光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小牛,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告: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法定代表人:赵六保,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茆年喜、张光平诉被告宣城市欣禹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茆年喜、张光平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茆年喜、张光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茆年喜、张光平负担。审 判 长  左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