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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大新与被告李小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新,李小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2-1号原告刘大新,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李小新,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刘大新诉被告李小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刘大新提供的被告李小新的住址不明确,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大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仁杰审 判 长  闵继承人民陪审员  刘双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瀚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