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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久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春辉与徐沛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辉,徐沛飞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徐春辉。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启东市久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沛飞(曾用名徐锦飞)。原告徐春辉与被告徐沛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春辉的委托代理人顾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沛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春辉诉称,2012年10月,被告将其承建的民房建筑支模项目发包给原告,约定工价15000元。2013年1月21日,支模工程即将结束,原、被告补订了支模项目书面协议,被告预付给原告50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曾于2013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清楚被告的身份信息而撤诉。现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00元。被告徐沛飞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支模工程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建房由原告负责支模,双方就支模工程价格达成协议,平面110平方一层,二层平面,人字形屋面,三层檐口,总计人民币15000元正,预付伍仟元正,余款壹万元正;支模工程结束,支模费当即付清。协议还就其他权利义务作出约定,并由原、被告分别签字确认。支模工程完工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预付款50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曾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后于2014年5月4日申请撤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书、(2014)启久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支模工程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完成支模工程,被告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协议约定工程总价格为15000元,原告自认已收到预付款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余款10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徐沛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沛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春辉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沛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8元(该院开户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吴燕燕代理审判员  许 浩人民陪审员  陆卫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