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文寻衅滋事罪,张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46号罪犯张文,农民,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泾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犯寻衅滋事罪、私藏枪支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2013年6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报送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5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15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余刑减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