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窦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0140号原告王某某,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窦某某,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窦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对被告窦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对被告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禄东峰审判员  晋京豫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日书记员  赵珺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