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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兴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32号被告人李兴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怀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兴华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兴华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执行机构移送强制执行(2014)怀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罚金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兴华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兴华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李兴华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罚金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兴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本案可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兴华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周忠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英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