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王某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胡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849号原告:沈某某。被告:王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王某、胡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影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84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