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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法民一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与戚金章、张秀芹、李德印、侯桂连、赵淑梅、刘保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李德印,侯桂连,赵淑梅,刘保良,戚金章,张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法民一金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住所地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刘安全,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宪刚、付清臣,资产保全部职员。被告李德印,男,1965年10月出生。被告侯桂连,女,1961年9月出生。被告赵淑梅,女,1964年8月出生。被告刘保良,男,1961年8月出生。被告戚金章,男,1968年1月出生。被告张秀芹,女,1968年4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与被告戚金章、张秀芹、李德印、侯桂连、赵淑梅、刘保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李德印、侯桂连、赵淑梅、刘保良、戚金章、张秀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虞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田仲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