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东执字第228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申请执行东阿蓝天运输队、侯华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东阿蓝天运输队,侯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法定代表人:毛寄文。被执行人:东阿蓝天运输队,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大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田会江。被执行人:侯华生,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贾寨镇侯楼村582号1。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赔款62167.5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62167.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 刘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