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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黄碧娥与刘伟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碧娥,刘伟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黄碧娥,女,汉族,1965年10月10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叶国志,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鑫,男,汉族,1992年5月14日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炎辉、王建浩,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负责人黄建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碧娥诉被告刘伟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