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永生与执行人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生,执行人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986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生。被告执行人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正和。关于陈永生与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446元,执行费357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覃杰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如皋市田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另案处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刘 林执行员 覃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