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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民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杨俊宾与方熔华、刘淑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宾,方熔华,刘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宾。被执行人方熔华。被执行人刘淑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方熔华、刘淑君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6248元、执行费人民币294元,合计人民币2654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熔华、刘淑君所有的存款人民币2654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