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湾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明友、赵淑英申请宣告何学林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明友,赵淑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湾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何明友,男,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乐山市沙湾区人,农民。申请人:赵淑英,女,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乐山市沙湾区人,农民。申请人何明友、赵淑英申请宣告何学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明友、赵淑英诉称:申请人何明友、赵淑英于1981年共育被申请人何学林。何学林于2006年9月21日因盗窃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逮捕,后被法��判刑两年零八个月,于2009年9月刑满释放。何学林出狱时给申请人通过电话,因无钱不回家,后来就没有与家人联系。直到如今,何学林不回家也无任何音讯。特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何学林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何学林,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乐山市沙湾区人,农民。何学林于2006年9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执行逮捕,后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十个月,2009年7月20日在四川省荞窝监狱刑满释放。何学林刑满释放时曾与申请人联系,但从2010年1月起至今未与申请人联系,也未回原户籍所在地,至今下落不明,无音讯。申请人何明友、赵淑英遂向本院申请宣告何学林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4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何学林的公告。法定��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何学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何学林从200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后即2010年1月起至今与家人无音讯联系。申请人四处查找至今也无何学林的下落。何学林从2010年1月起至今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有逮捕通知书、释放证明书、沙湾区嘉农魏坝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嘉农派出所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和证人证言所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何学林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何学林的公告,一年公告期间已届满,何学林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准予申请人何明友、赵淑英的申请,宣告何学林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学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树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琴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