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卢俊杰与吴新华、吴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俊杰,吴新华,吴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05号原告:卢俊杰。被告:吴新华。被告:吴丽君。原告卢俊杰与被告吴新华、吴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3、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23日至2015年1月8日的利息39000元,及本案判决生效日起至本案执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吴丽君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新华、吴丽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5867元并支付利息9844元,合计105711元。本院查明,2014年6月23日,被告吴新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发生纠纷,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日,被告吴新华出具了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卢俊杰人民币现金人民币拾万元”,其余借款100000元未交付。2014年7月底,被告支付原告6000元,原告自认其中1867元作为利息,其余4133元作为借款本金予以扣除。其余借款95867元被告一直未予归还。另查明,被告吴新华、吴丽君于1993年3月份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8日登记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新华、吴丽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卢俊杰借款95867元,并支付利息9844元,合计1057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元,由被告吴新华、吴丽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