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纪俊福与闫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俊福,闫茂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547号原告纪俊福,男,197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闫茂秀,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乐陵市人,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俊福诉被告闫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闫茂秀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联系,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纪俊福诉被告闫茂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春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