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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许保国与姚和祥、阮红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保国,姚和祥,阮红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336号原告:许保国,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被告:姚和祥,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被告:阮红强,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保国诉被告姚和祥、阮红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保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保国负担。审判员 陈 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小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