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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西堂与陈坤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堂,陈坤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002号原告李西堂,男,生于197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坤学,男,生于1978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李西堂与被告陈坤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西堂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李西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清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