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梁与陈显金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梁,陈显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李梁,男,33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申请人陈显金,男,47岁,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陈显金与申请人李梁是老乡关系,2014年1月2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位于金桥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面积185.33平方米房屋一套,并出具90万元欠条,约定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一次还清。被申请人内蒙古工大博远风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用该公司的权益及厂房土地作为还款保证。借款到期,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托。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显金银行存款9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阮益杏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小轿车的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武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