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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陈志武与胡明忠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武,胡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武,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胡明忠,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武与被执行人胡明忠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胡明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二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