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891号原告王某1,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2,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1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某2取得的对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的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190万元。原告王某1以其和李景华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区号(1-35-2)房屋(证号为沈房权证铁西字第XX**号),担保人吕文臣以其位于赤峰市××区北、育民巷南唯美公寓1号楼-2-02051室房屋(赤峰市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担保人贾新波以其红山区西屯办事处阳光家园5号楼5室房屋(赤峰市××区字第112021230202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告王某2名下的科右前旗蚨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证号为×××的采矿权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190万元。二、将原告王某1及肖江萍共有的位于沈阳市××区号(1-35-2)房屋(沈房权证铁西字第XX**号)予以查封。三、将吕文臣位于赤峰市××区北、育民巷南唯美公寓1号楼-2-02051室房屋(赤峰市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四、将贾新波红山区西屯办事处阳光家园5号楼5室房屋(赤峰市××区字第112021230202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王黎黎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