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苏州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创元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创元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苏州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金浪交管站。法定代表人:周小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俊杰,苏州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创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772号313房。法定代表人:包新青。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苏州交运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创元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转为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一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阳裁定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