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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祖明与刘培金、张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明,刘培金,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张祖明,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刘培金。被执行人张霞。申请执行人张祖明与被执行人刘培金、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201.4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执行费469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培金家中拆迁安置在如意花苑18幢905室、19幢901室、21幢401室。扣留被执行人刘培金户从2015年以后的住房过渡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