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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戎某、郑某甲与郑某甲、郑某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19号原告:戎某。委托代理人:葛康。被告:郑某甲。被告:郑某乙。被告:郑某丙。被告:郑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戎某与被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懿代理审判员 陈 前人民陪审员 言祥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丽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