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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禾溢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瑞利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271号原告中山市禾溢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村风门坳54号,组织机构代码57239105-1。法定代表人郭嘉焕,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岫峰、吴富彬,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瑞利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县后埔上六号厂房一楼。法定代表人吴六角。原告中山市禾溢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瑞利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岫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山市禾溢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0月、11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阻尼油,金额合计18500元,并向被告出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支付货款4000元,尚欠14500元。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厦门瑞利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阻尼油。原告分别于2012年10月、11月向被告交付金额合计18500元的阻尼油,并于2012年10月31日、11月28日向被告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分别为28495431、28495432,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9000元、9500元,货物名称均为阻尼油。该部分发票被告已经办理认证抵扣。被告至今仅支付货款4000元,尚欠14500元。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和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主张的货物买卖事实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互印证,被告也已办理相应的认证抵扣手续,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并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逾期未付清货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4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瑞利建材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禾溢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4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以14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厦门瑞利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由被告厦门瑞利建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艳斐人民陪审员倪五洲人民陪审员曾焕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许扬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