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海平与边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平,边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580-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平,男。被执行人边卫平,男。申请执行人李海平与被执行人边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77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本院在诉讼期间依法查封保全了被执行人边卫平所有的奔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8***)、江淮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XB***)、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JU***)、揽胜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V50***)。现查封期限已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边卫平所有的奔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8***)、江淮牌汽车一辆(车牌号陕AXB***)、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JU***)、揽胜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陕V50***),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边卫平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