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智斌与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智斌,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198号原告江智斌。委托代理人何松亮,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50号。法定代表人张程忠。原告江智斌诉被告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智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智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智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江智斌负担。审判员 胡晓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