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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历伟与韩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伟,历伟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商终字第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历伟。上诉人韩伟与被上诉人历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商初字第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见晓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传令、代理审判员陈凤德共同组成合议庭,依法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上诉人两次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的父亲韩清富、母亲张在朋分别签收,上诉人未按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未按开庭传票规定的时间参加诉讼,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伟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韩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见晓审 判 员  杨传令代理审判员  陈凤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德军书 记 员  彭晓凤